未办理结婚登记,彩礼应当返还
案例:
2006年5月,原告吴某(男)与被告李某(女)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。当年10月,双方在家长的主持下按照农村的习俗进行了订婚,吴某当场给付李某彩礼3万元。因李某说其户口暂时没有在家,双方没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。2007年1月,原被告双方因言语失和发生争吵,被告遂提出解除婚约,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订婚时给付的彩礼,被告以其与原告共同居住生活为由拒不返还。原告索要未果,诉至法院。
法院裁判:
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李某与原告吴某谈婚收取婚约彩礼后,未与原告依法办理结婚登记。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所收彩礼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,法院依法应以支持。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李某返还彩礼3万元。
律师点评:
******人民法院《关于适用 <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>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第十条规定: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,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,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:
(一)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;
(二)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;
(三)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。
适用前款第(二)、(三)项的规定,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。
婚约财产的给付是当事人依据本地风俗习惯,基于结婚之目的而为的一种民事给付行为。该行为与通常的赠与不同,其是为了促成婚约的履行、实现结婚之目的而成立的一种附条件的民事行为。当结婚目的不能实现即解除婚约时,一方无权要求对方履行与其结婚之“义务”,而接受财物一方也因此丧失了占有婚约财产的合法依据。故本案被告取得婚约财产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,应当予以返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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