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玩忽职守罪
发布时间:(2011-5-23 11:17:00) 阅读:(2390) 推荐(否) 置顶(否)
玩忽职守罪, 是指国家工作 人员违反职责规定, 不履行或不 正确履行其职责义务, 致使国家 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 为。 [难点解析] 本罪的构成特征是: 1、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 机关、企事业单位的政党管理活动。 2、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,擅离职守,不尽职责与义 务,或者疏忽大意,不正确履行职责与义务,致使公共财产、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 重大损失的行为。所以,客观方面应具备下列要素:①有玩忽职守的行为。玩忽职 守的行为是指不以职守为己任,思想上不重视,态度上不严肃认真,表现为与自己 的职责要求相背离的行为。②玩忽职守须造成严重后果。这里的后果即为重大损失。 这种损失可以是人身方面,如致死致伤,也可以是财产损失,还可以是其他非物质 性损失,如巨大的国际国内上的坏影响。从这个角度来看,玩忽职守罪是一种结果 犯,即只有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出现时,才可以作为犯罪加以追究。③玩忽职守行 为与重大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,即二者之间有合乎必然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。 3、本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,即指在国家机关、国有企业、事业单位、人 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。 4、 在主观方面, 属于过失犯罪, 既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。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,却因为疏忽大 意而没有预见,以致发生这种结果。过于自信的过失,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 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,但轻信能够避免,以致发生这种后果的心理态度。[量刑] 1、根据新刑法第 397 条第 1 款的规定, 犯本罪的处 3 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 情节特别 严重的,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 处 期徒刑。这里“情节特别严重 的”应当理解为造成的损失远 远超出法定的重大损失的标准。 另外第 397 条***后还规定本法 另有规定的, 依照规定。 这是指 具有特殊身份的国家工作人员 由于玩忽职守构成犯罪时,如邮电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构成犯罪,则依照法律对该罪 的规定处罚,而不再按一般的玩忽职守罪定罪量刑。 2、根据新刑法第 397 条第 2 款的规定,如果行为人出于徇私舞弊的目的而犯罪 前款罪的,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 有期徒刑。这里“情节特别严重的”立法上并无明确规定,有待以后司法上作出解 释。另外,所谓“本法另有规定的”,“依照规定”是指特定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由于徇私舞弊而滥用职权构成其他罪的,则按其他罪的规定定罪处罚。 新《刑法》第 397 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,致使公共财产、国家和人民利益遭 受重大损失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。本法另有规定的,依照规定。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,犯前款罪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本法另有规定,依照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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